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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各縣有財產管理機關、單位及學 校經管縣有土地之利用效能,避免土地資源浪費,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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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名詞
(一)閒置土地:
1.無地上建物及計畫用途之土地。
2.有地上建物惟無計畫用途之土地。
(二)低度利用土地:
1.有計畫用途惟其計畫效能不彰之土地。
2.未依計畫用途使用之土地。
3.其他經主管單位認為低度利用之土地。
(三)主管單位:本原則所指主管單位為本府財政稅務局。
(四)經管單位:實際經管縣有土地之各機關、單位及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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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範圍: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縣有之公用及非公用土地,但不包 含基金取得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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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處理原則 (一)閒置土地: 1.屬公共設施用地者,評估新增計畫用途之可能性,倘無預定計畫, 轉請都市計畫主管單位,評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之可能性。 2.非屬公共設施用地者,應積極開發、收益或處分。 (二)低度利用土地: 1.有計畫用途惟其計畫效能不彰之土地 經管單位或主管單位認屬計畫效能不彰者,除屬政策性計畫外,經 管單位應重新檢討計畫執行方式,以提升效益,倘仍無法提升效益 者,主管單位或經管單位得簽請縣長廢止計畫,另行計畫用途,提 升土地使用效能。 2.未依計畫用途使用之土地 因財政因素或預算籌編考量所致,未能依原訂計畫用途使用者,應 由管理單位衡酌預算額度及施政優先順序,儘速開發利用。 3.其他經主管單位認為低度利用之土地 其他經主管單位認為低度利用之土地,由經管單位擬訂改善計畫, 以提升土地使用效益,倘仍無法提升效益者,主管單位或經管單位 得簽請縣長廢止計畫,另行計畫用途,提升土地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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