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補助勞工團體辦理技能訓練、勞工教育訓練及法令宣導活動經費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4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說  明:
修正「宜蘭縣政府補助勞工團體辦理技能訓練、勞工教育訓練及法令宣導活動經費作業要點」
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二)宜蘭縣政府年度預算。
(三)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
            項。


 二、預期目標:
(一)提昇產、職業工人技術能力,增進其收入並改善其生活。
(二)增進勞工知能及熟悉相關法令,以維護及保障其自身權益。
(三)增加勞工生產力,提升企業競爭力,促進經濟繁榮。
(四)鼓勵勞工團體配合政府施政措施,達成宣導政府施政重點之目的。


三、推行單位:
(一)策辦單位:宜蘭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本縣各勞工團體等。


四、補助對象:凡本縣依法設立之工會及辦理勞工業務相關團體辦理勞工教育活動時,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五、申請期限及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報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如附件1〉,送本府評估,本府得作必要之修正,以核定補助金額。逾期限提出申請者不受理補助申請。



六、補助條件及金額:
(一)補助條件:
        1.活動辦理期限每年至十一月三十日止,辦理活動地點以縣內為原則。
          2.活動方式應以研討會、研習會、宣導會、講習會或實地教學之方式辦
             理。
          3.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目的、時間、地點、場次、參加對象及人
             數、辦理方式、師資、課程內容及預期效益。
          4.活動內容:
            (1)辦理半日者,至少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 其中核心課程至少
                      應安排一門以上〉;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
                   〈其中核心課程至少應安排二門以上〉。
            (2)核心課程包括「工會法暨其施行細則之規範」、「工會會務與財
                      務」、「勞工退休新制相關規定」、「勞動三法修正原則與方
                      向」、「勞工福利」、「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之
                      預防」、「就業促進」、「職業訓練」等與職業技能、勞動事務
                      相關活動及課程。
(二)補助金額:
          1.本補助申請單位應編列配合經費辦理,自籌金額須占總金額百分三十以
             上。
          2. 如辦理活動實際支出經費未達申請補助經費時,以實際支出經費核定
              補助。


七、經費使用範圍及支給標準:

(一)講師鐘點費(內聘講師,每小時新台幣(以下同)八百元;外聘講師─與主辦或訓練單位有隸屬關係者,每小時一千二百元;外聘講師─專家學者,每小時一千六百元)。

(二)場地租金(每日八千元) 。
(三)場地佈置費(每場四千元)。
(四)材料費(每人一百五十元) 。
(五)印刷費(每人一百五十元) 。
(六)餐費(每人每餐七十元) 。
(七)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

(八)郵電費。

(九)雜支費(總金額數百分之五)。



八、審查方式與原則:
(一)本府視年度可資運用之預算及補助原則,採書面審查核定。

(二)審查原則如下:
1.
課程之設計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之課程。
2.
活動之辦理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3.
計畫內容需合理、可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
   等)。
4.
申請單位過去計畫執行情形。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填報「各項補助、委辦案件成果報告」(含活動照片)(如附件2)、「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件3),並掣據送本府憑撥。領據應敘明活動名稱、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統一編號、會址及負責人、會計、出納三人之用印)、銀行帳戶、帳號,並加蓋單位圖記。



十、督導及考核: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助單位辦理同一活動,不得重複向本府及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
                    助,如經發現,
除不予核發或追繳補助經費外,並得列為本府三年
                    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三)受補助單位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現有不符指定用途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除追繳外,並得列為本府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單位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六)本府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並得加以稽核、考評。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辦理之。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