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修正「宜蘭縣政府災害準備金審核作業要點」
法規內容:
一、為審核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動支災害準備金辦理各
項災害搶救(修)、復建及救濟措施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及各縣(市)地方
總預算編製要點以年度應編列之災害準備金尚不敷支應災害搶救(修)、
復建及救濟措施所需經費時,得報本府申請專案勻支或補助經費。
三、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於災害發生後,屬搶救
(修)、復建及救濟性質所為之處理措施,應確實實地辦理勘查後,依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
填具天然災害申請勻支或補助明細表、天然災害經費概估表,於十日內送
本府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屬災害搶救(修)部分另應檢附原始憑證影
本。
四、業務主管單位於簽擬災害準備金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屬復建工程,每單項災害工程之災害金額於新台幣(以下同)五百萬元以下
者,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逕行複勘,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單位(工務處、
主計處、財政處等)會勘;災害金額於五百萬元以上者,應邀集相關單位
(工務處、主計處、財政處等)實地勘查,複勘竣事後,倘所需經費於該
業務主管單位年度預算未編列、或尚不敷支應災害搶救(修)或復建所需
經費時,由該業務主管單位簽擬災害準備金動支案,洽會本府財政處、主
計處後,陳請縣長核定。
(二)屬救濟性質之處理措施,由業務主管單位進行複勘審核,所需經費於該業
務主管單位年度預算未編列或尚不敷支應救濟性質措施所需經費時,由該
業務主管單位簽擬災害準備金動支案,洽會本府財政處、主計處後,陳請
縣長核定。
五、本府暨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應將復建工程補助經費執行情形函報
各該業務主管單位備查,各該業務主管單位應洽會主計處、財政處知悉。
鄉(鎮、市)公所如有餘額應予繳回。
六、本府相關業務主管單位簽擬動支災害準備金,悉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支
用災害準備金審查原則暨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
辦法辦理。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