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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災害準備金審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稅財字第1070200028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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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審核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動支災害準備金辦
        理各項災害搶救(修)、復建及救濟措施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及各縣(市)地方
        總預算編製要點規定編列之年度災害準備金不敷支應災害搶救(修)
        、 復建及救濟措施所需經費時,得報本府申請專案勻支或補助經費。

三、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於災害發生後,屬搶救(
        修)、復建及救濟性質所為之處理措施,應實地勘查後,依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函頒「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
        填具天然災害申請勻支或補助明細表、天然災害經費概估表,於十日
        內送本府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屬災害搶救(修)者另應檢附原始
        憑證影本。

四、業務主管單位於簽擬災害準備金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屬復建工程,單項災害工程災害金額未達新台幣(以下同)五百萬元者,由各
           該業務主管單位逕行複勘,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單位(水利資源處、主計處、
           財政稅務局等)會勘;災害金額達五百萬元之案件,應邀集相關單位(水利資源
         處、主計處、財政稅務局等)實地勘查,複勘竣事後,所需經費如該業務主管單位
          年度預算未編列,或不敷支應時,業務主管單位應簽擬動支災害準備金,洽會本
          府財政稅務局、主計處後,陳請縣長核定。
(二)屬救濟性質之處理措施,由業務主管單位複勘審核,所需經費如該業務主管單位
            年度預算未編列,或不敷支應時,業務主管單位應簽擬動支災害準備金,洽會本
            府財政稅務局、主計處後,陳請縣長核定。

五、本府暨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應將復建工程補助經費執行情
        形函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備查,各該業務主管單位應洽會主計處、
        財政稅務局知悉。鄉(鎮、市)公所如有餘額應予繳回。

六、中央核定之補助案件,應依下列原則實地抽查:
(一)最低抽查比率為總件數百分之十五,由財政稅務局會同水利資
            源處及主計處篩選抽查之案件,排定時間(八月底前)實地查核。
(二)抽查案件數以各業務主管單位(含補助各鄉鎮市公所之工程)所占總
            件數之比率分配之;分配比例未達一件者,以一件計算。

七、本府相關業務主管單位簽擬動支災害準備金,悉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
        府支用災害準備金審查原則暨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
        經費處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