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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核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及
各鄉(鎮、市)公所動支災害準備金辦理各項災害搶救(修
)、復建及救濟措施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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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七條及直轄
市及縣(市)總預算編製要點規定編列之年度災害準備金
不敷支應災害搶救(修)、復建及救濟措施所需經費時,
得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報本府申請專案動支或補
助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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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於災害發生後,
為搶救(修)、復建及救濟性質所為之處理措施,應實地勘
查後,依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填
具公共設施災害復建經費申請補助明細表、公共設施災害復
建工程經費概估表或經費概算等相關資料,於十日內送本府
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屬災害搶救(修)者應另檢附原始
憑證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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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主管單位於簽擬動支災害準備金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屬災害復建、搶救(修)工程及救濟性質之處理措施,
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逕行勘查;單項災害金額達新臺
幣五百萬元之案件,應邀集相關單位(水利資源處、
主計處、財政稅務局等)實地複勘。前述勘查或複勘
竣事後,所需經費如該業務主管單位年度預算未編列
,或不敷支應時,業務主管單位應簽擬動支災害準備
金,洽會本府財政稅務局、主計處後,陳請縣長核定
。
(二)前款災害復建工程所需經費如本府災害準備金不敷支
應且就年度預算亦無法採移緩濟急原則調度,需提報
行政院協助者,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逕行勘查或複勘
後,以書面審查方式洽會本府財政稅務局、主計處,
陳請縣長核定後,移請本府計畫處統一報行政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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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與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動支縣災害準備金之
復建、搶救(修)工程補助經費應依宜蘭縣政府災害復建
工程執行管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以掌握執行進度。補助
之經費應專款專用,鄉(鎮、市)公所如有賸額應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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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相關業務主管單位簽擬動支災害準備金,悉依中央對
各級地方政府支用災害準備金審查原則及中央對各級地方
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