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縣國民中小學於代收代辦費中所收取之「電腦設備維護管理及網路
使用費」,除依相關法令規定外,悉依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係為使「電腦設備維護管理及網路使用費」有效運用,維
持各校「電腦教室」、「班級電腦」與「校園網路」等教學相關軟硬
體設備正常運作,以落實本縣資訊教育白皮書所揭櫫之願景。
三、基於「使用者付費」之精神,各校支用本項經費時,當以學生使用的
「電腦教室」、「班級電腦」與「校園網路」等電腦設備、相關軟硬
體設備及耗材為優先,以維持教學正常運作。
四、本項經費之支用範圍如下:
1.「電腦教室」、「班級電腦」與「校園網路」等基本設備。
2.管理維護「電腦教室」、「班級電腦」與「校園網路」之相關週邊
器材、耗材。
3.網路通訊費。
4.相關教學教材與軟體。
5.電費。
五、電費支出不得超過本項經費每學期收費總額度之百分之廿。
六、本注意事項經縣府核准後,自九十四學年度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