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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89 年 02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宜蘭縣教育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其職掌如下:
一  審議  重大教育法案之擬訂,教育政策之興革事項,教育經費之分配
    等。
二  諮詢  重要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推薦。
三  協調  教育文化機構彼此間之合作協助,公私立教育機構之協調及各
    級學校糾紛之協調。
四  評鑑  不適任教育行政及教育人員之評鑑,公私立教育機構之評鑑及
    重大教育事項之評鑑。

第 3 條
第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委員十四人由縣長就教育學者專家
、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中聘 (
派) 任之,其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縣長另行聘 (派) 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專人擔任,負責辦理委員會之行政
事務。

第 5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亦得召集之。

第 6 條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

第 7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擔任主席。

第 8 條
本會會議,由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業務單位提出報告;委員有提
案、討論、審議、表決之權利,但委員提案需有二位之連署始得提出。

第 9 條
本會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構、團體、人士列席,必要時亦得舉辦公聽會
、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 10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 11 條
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