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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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宜蘭縣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下: 一、諮詢:重大教育政策、教育興革事項、教育經費之分配及教育法案之 擬訂等事項。 二、審議:法規明定應由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三、協調:教育文化機構間合作協助、公私立教育機構或各級學校糾紛之 協調。 四、評鑑:不適任教育行政及教育人員、公私立教育機構及重大教育事項 之評鑑。 |
第 3 條 |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或縣級家長團體代表、縣教師會 、縣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第 4 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專人擔任,負責辦理本會之行政事務 。 |
第 5 條 |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陳請召集人 召開臨時會議。 |
第 6 條 |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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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 |
第 8 條 |
本會會議,由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業務單位提出報告;委員有提 案、討論、審議、表決之權利,但委員提案需有二位之連署始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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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會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構、團體、人士列席,必要時亦得舉辦公聽會 、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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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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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
第 12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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