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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98 年 08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匯集各項教育資源,均衡各項教育資源分
配,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
法第十三條規定,特設置宜蘭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
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為管理
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  學雜費收入。
三  推廣教育收入。
四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五  場租門票收入。
六  政府補助收入。
七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  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九  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行政支出。
二  教學業務支出。
三  一般建築及設備支出。
四  補助及獎勵支出。
五  其他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決算之編造,應依
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應在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並循環運用。

第 7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