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匯集各項教育資源,均衡各項教育資源分 配,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 法第十三條暨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特設置 宜蘭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第 2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有特定收入來源而 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屬政事型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 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
第 3 條 |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撥入收入。 二、教學收入。 三、財產收入。 四、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五、其他收入。 |
第 4 條 |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高中及高職教育計畫。 二、國民教育計畫。 三、學前教育計畫。 四、特殊教育計畫。 五、社會教育計畫。 六、體育及衛生教育計畫。 七、一般行政管理計畫。 八、建築及設備計畫。 |
第 5 條 |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決算之編造,應依 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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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基金應在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並循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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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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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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