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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00187117-B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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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匯集各項教育資源,均衡各項教育資源分
配,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
法第十三條暨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特設置
宜蘭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有特定收入來源而
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屬政事型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
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撥入收入。
二、教學收入。
三、財產收入。
四、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高中及高職教育計畫。
二、國民教育計畫。
三、學前教育計畫。
四、特殊教育計畫。
五、社會教育計畫。
六、體育及衛生教育計畫。
七、一般行政管理計畫。
八、建築及設備計畫。
第 5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決算之編造,應依
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應在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並循環運用。
第 7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