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係依據宜蘭縣公共造產基金
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僱用人員,係指為興辦及推展本基金業務進用之工作人員。
第 3 條
僱用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且年齡限於十八歲以上、五
十五歲以下,並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條件者。
第 4 條
有公務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為僱用人員。
第 5 條
僱用期間,依業務須要一年一聘 (僱) 簽訂契約。
第 6 條
僱用人員之僱用應訂立契約,其內容如下:
一 僱用期間。
二 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 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 受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事由。
五 僱用人員每月按月支報酬之百分之七提存儲金,其中百分之五十由僱
用人員於每月報酬中扣繳作為自提儲金,另百分之五十由本基金提撥
作為公提儲金。
六 其他必要事項。
僱用人員僱用契約書格式如附件。
第 7 條
受僱人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予以解僱,或未經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
離職者,僅發給自提儲金之本息。
提撥離職儲金之作業方式,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
規定辦理。
第 8 條
僱用人員之差假及其他各項給與,比照本府所屬約僱人員辦理,並於契約
中予以明定。
第 9 條
僱用人員不適用俸級、考績、退休、撫恤及公務人員保險等法規之規定。
第 10 條
僱用人員職稱、職等及任用資格條件如 (附表一)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