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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核發門牌證明書及門牌編釘收費標準
民國 98 年 05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宜蘭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九條訂
定之。

第 2 條
宜蘭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核發門牌證明書及編釘門牌工本費收費
標準如下:
一、門牌證明書:每次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二、門牌工本費:每次收費新臺幣四十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整編,申請門牌及門牌證明書,免予收費。

第 3 條
核發門牌證明書及門牌編釘之規費,委由宜蘭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
所徵收後繳庫。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