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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核發門牌證明書及門牌編釘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30173685B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
立法理由:
(1131014)宜蘭縣核發門牌證明書及門牌編釘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odt
全文檔案:
(1131014)宜蘭縣核發門牌證明及門牌編釘收費標準.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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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條
本標準依宜蘭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
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門牌證明書及編釘門牌,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門牌證明書:每張以戶為單位計算,每戶新臺幣二十元。
二、門牌編釘:每面新臺幣八十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整編,申請門牌及門牌證明書,免予收費。
第三條
前條收費,委任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徵收後繳庫。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