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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88 年 12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為強化宜蘭縣衛生醫療水準,特設置宜蘭縣醫療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
金) ,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性質為留本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
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以宜蘭縣政府為主管機關,宜蘭縣衛生局為管理單位。

第 4 條
本基金來源及運用範圍如下:
一  來源:
 (一) 宜蘭縣衛生局暨所屬單位原有基金。
 (二) 事業收入。
 (三) 本基金孳息。
 (四) 捐贈 (補助) 款物之收入。
 (五) 政府投資。
 (六) 其他收入。
二  運用範圍:
 (一) 事業支出。
 (二) 設備之擴充、改良支出。
 (三) 年度餘絀之撥補。

第 5 條
本基金應在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
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第 6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報,係依預算
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