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宜蘭縣衛生醫療及長照服務,特設置宜蘭縣醫療
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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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基金之性質為留本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
規定辦理。 |
第三條 |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
第四條 |
本基金來源及運用範圍如下:
一、來源:
(一)本府衛生局及所屬單位原有基金。
(二)事業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
(四)捐贈、補助之收入。
(五)政府投資。
(六)其他收入。
二、運用範圍:
(一)事業支出。
(二)設備之建購、擴充、改良支出。
(三)年度餘絀之撥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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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基金應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
第六條 |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報,悉依預算法、會計法
、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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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基金結束後,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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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