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00170803B號令
法規體系: 衛生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宜蘭縣衛生醫療及長照服務,特設置宜蘭縣醫療
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之性質為留本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
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第四條

本基金來源及運用範圍如下:
一、來源:
  (一)本府衛生局及所屬單位原有基金。
  (二)事業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
  (四)捐贈、補助之收入。
  (五)政府投資。
  (六)其他收入。
二、運用範圍:
  (一)事業支出。
  (二)設備之建購、擴充、改良支出。
  (三)年度餘絀之撥補。

第五條
本基金應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第六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報,悉依預算法、會計法
、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結束後,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