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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1 年 07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並強化本府消費者
    保護工作之推行,特設置宜蘭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會) 。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 本縣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
 (二) 各執行機關 (單位) 關於消費者保護方案及措施之協調事項。
 (三) 督促各執行機關 (單位) 有關本縣消費者保護事項之辦理情形。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委員十三人,分別由本府民
    政局局長、財政局局長、工商旅遊局局長、建設局局長、教育局局長
    、農業局局長、社會局局長、地政局局長、秘書室主任、消防局局長
    、衛生局局長、環保局局長、文化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消
    費者保護官兼任;幹事數人,由本府工商旅遊局消費者保護課人員兼
    任之。


四、本會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各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如有重大或緊急消費事
    件,得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單位) 或消費者保護官簽請召開臨時
    會議。
    本會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前項會議,應指派所屬副主管或主辦課
    課長列席。


五、本會決議事項應簽奉縣長核定後,視業務性質交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 (單位) 執行之。


六、本會日常業務及幕僚作業,由本會執行秘書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單位) 辦理之。
    前項事務所需人力,由各機關 (單位) 自行調配兼辦。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工商旅遊局於年度預算中
    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