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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發放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遭遇職業災害死亡之勞工家屬
    或因職業災害受傷害之勞工,獲得慰助,舒緩其災後身心上之困頓,
    特訂定本要點。


二、發放對象:設籍本縣且年滿十五歲,並在縣轄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
    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工作勞工或縣屬職業工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依本要點申請慰助金:
(一)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死亡者。
(二)勞工本人發生職業災害受傷住院連續十天以上者。


三、申請方式:由罹災勞工或其家屬,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
(一)申請書。
(二)勞工保險卡影本或有關勞工身分證明。
(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可證明職業災害之文件。
(五)死亡證明書、住院證明書正本。
(六)領據。
    前項申請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四、勞工死亡慰助金申請順位: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五、本府於受理申請後,必要時得派員實地了解,經查證屬實者,發給慰
    助金,其發給標準如下:
(一)因職業災害死亡,發給新台幣三萬元。
(二)在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受傷住院連續十天以上,發給新台幣六千
      元,同一事件以申請一次為限。
    申請人若以不實證明冒領者,除追繳該金額外,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中支應,並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查後
    發給,用罄即止。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