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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補教分離實施要點
民國 94 年 07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昇宜蘭縣 (以下簡稱本縣) 
    國民中小學教師形象,促進教學正常,維護學生學習權,特訂定本要
    點。


二、實施對象:
 (一) 本縣國民中小學教師。
 (二) 本縣補習班。


三、實施方式如下:
 (一) 本府部分:
      1.成立專案小組:分南北二區,小組成員由視導區督學及政風室指
        派專人組成,由教育局副局長統籌事務。
      2.設置檢舉專線:
        本府檢舉專線:9254430 ,傳真專線:9253084。
        教師會檢舉專線:9320876 ,傳真專線:9320834。
      3.建立專冊:詳細記載檢舉事項、專案小組察訪結果及處理情形。
      4.發布新聞:定期向媒體記者說明本府補教分離政策及執行成果。
 (二) 國民中小學部分:
      1.檢討教師聘約:學校應依本府發布之「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
        園教師聘約準則」訂定學校與教師之聘約,並召開教評會討論教
        師違反聘約處理方式,於聘約中詳細載明。
      2.加強宣導:學校應以公文通知所屬教師遵守本府補教分離之政策
        ,並於校務會議中列為提案,充分宣導。
      3.配合專案小組察訪補習案件:學校校長及教務 (導) 主任應配合
        專案小組請求共同前往查訪學校教師補習案件。
      4.處理學校教師補習案件:學校獲本府函知學校教師補習案件,應
        依下列程序處理:
      (1) 該名教師屬第一次查獲在校外補習,應召開考績委員會或由校
          長逕行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之規定,核記大過乙次。
      (2) 該名教師屬第二次查獲在校外補習,應召開教評會依教師法第
          十四條及聘約之規定,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理。
      5.建立補習教師專冊:學校應針對以往有補習紀錄之教師建立專冊
        列管,並隨時前往拜訪,要求遵守教師聘約。如發現補習事實,
        應主動依前項規定處理。


四、附則
 (一) 高級中學教師補習案件:由本府函請教育部查處。
 (二) 下列情形不列為補習取締範圍。
      1.未收費。
      2.藝能科一對一教學。
      3.三人以下課業輔導。
 (三) 補習班聘請學校教師授課者,依「宜蘭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
      則」之規定,由本府從嚴議處。
 (四) 學校應要求教師依學生學習需求實施補救教學。


五、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