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昇宜蘭縣 (以下簡稱本縣)
國民中小學教師形象,促進教學正常,維護學生學習權,特訂定本要
點。
二、實施對象:
(一) 本縣國民中小學教師。
(二) 本縣補習班。
三、實施方式如下:
(一) 本府部分:
1.成立專案小組:分南北二區,小組成員由視導區督學及政風室指
派專人組成,由教育局副局長統籌事務。
2.設置檢舉專線:
本府檢舉專線:9254430 ,傳真專線:9253084。
教師會檢舉專線:9320876 ,傳真專線:9320834。
3.建立專冊:詳細記載檢舉事項、專案小組察訪結果及處理情形。
4.發布新聞:定期向媒體記者說明本府補教分離政策及執行成果。
(二) 國民中小學部分:
1.檢討教師聘約:學校應依本府發布之「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
園教師聘約準則」訂定學校與教師之聘約,並召開教評會討論教
師違反聘約處理方式,於聘約中詳細載明。
2.加強宣導:學校應以公文通知所屬教師遵守本府補教分離之政策
,並於校務會議中列為提案,充分宣導。
3.配合專案小組察訪補習案件:學校校長及教務 (導) 主任應配合
專案小組請求共同前往查訪學校教師補習案件。
4.處理學校教師補習案件:學校獲本府函知學校教師補習案件,應
依下列程序處理:
(1) 該名教師屬第一次查獲在校外補習,應召開考績委員會或由校
長逕行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之規定,核記大過乙次。
(2) 該名教師屬第二次查獲在校外補習,應召開教評會依教師法第
十四條及聘約之規定,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理。
5.建立補習教師專冊:學校應針對以往有補習紀錄之教師建立專冊
列管,並隨時前往拜訪,要求遵守教師聘約。如發現補習事實,
應主動依前項規定處理。
四、附則
(一) 高級中學教師補習案件:由本府函請教育部查處。
(二) 下列情形不列為補習取締範圍。
1.未收費。
2.藝能科一對一教學。
3.三人以下課業輔導。
(三) 補習班聘請學校教師授課者,依「宜蘭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
則」之規定,由本府從嚴議處。
(四) 學校應要求教師依學生學習需求實施補救教學。
五、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