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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補教分離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督字第1000125844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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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國民中小學教師形象,促進教學正常,維護學生學習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國民中小學教師(含正式教師及代理教師)及補習班。

三、本要點所稱教師補習:係指教師於課餘或下班時間受聘於補習班、安親班 或自行招收學生,以收費或接受餽贈方式,進行學科或藝能科之教學指導。

四、本府應成立專案小組,分南北二區,由教育處副處長統籌事務,小組成員由視導區督學及政風處指派專人組成。

五、小組應詳細記載檢舉事項、專案察訪結果及處理情形;並定期向媒體記者 說明補教分離政策及執行成果。

六、學校應依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聘約準則與教師訂定契約,於契約中詳細載明教師違反契約處理方式。

七、學校應對所屬教師加強宣導遵守補教分離之政策;學校校長及教務(導)主任應配合專案小組共同查訪學校教師補習案件。

八、經查明之教師補習案件,學校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屬第一次查獲在校外補習,應召開考績委員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第二次查獲在校外補習,應召開教評會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聘約之規定,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理。

九、學校應針對以往有補習紀錄之教師建立專冊列管,並隨時前往拜訪,要求遵守教師聘約。如發現補習事實,應主動依前項規定處理。

十、學校應要求教師依學生學習需求實施補救教學,如有補習班聘請學校教師授課者,本府依宜蘭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從嚴議處。

十一、高級中學教師補習案件:由本府函請教育部查處。

十二、本要點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