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為管理內部員工之出勤、差
假及加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員工,除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及經機關首長許可者
外,所有員工上、下班時應一律簽到退(刷卡)。
三、員工於辦公(含彈性上班)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
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視為曠職。但有職
務上之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本府辦公時間,上午自 8 時至 12 時止,下午自 1 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止,其中上午 8 時至 8 時 30 分及下午 5 時 30 分至
6 時為彈性上班時間。凡是彈性上班者,除因當日下午時段請差假半
天,改於 12 時至 12 時 30 分補足上午應上班 4 小時之時數外,
應在下午下班時段補足 8 小時。
冬令辦公時間,上午自 8 時至 12 時止,下午自 1 時至 5 時止
,下午上班及補班時間均提前半小時。
本府各科科長須於 8 時 10 分前到勤,餘實施 8 時至 8 時 30
分彈性上班,惟科長差假時,其代理人應於 8 時 10 分前到勤。並
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以利民眾洽公。
五、各機關對於所屬員工出差,應以需派員前往實地洽辦者為限,可用電
話、傳真、電子郵件或文書等聯繫解決者,不得派員出差。
六、各項差假均須奉准後始能離開工作崗位,因特殊情形於事後補辦差假
手續者,應詳敘理由或附相關證明文件,簽奉核准後辦理。
七、參加會議之出差,應檢附開會通知單,並敘明出差機關及地點。洽公
事由之出差,應於出差報告單內詳實填列所洽之機關名稱、接洽人員
之職級姓名、具體事由及地點。
執行外業或工程業務事由之出差,應於出差報告單內詳實填列工程計
畫名稱、具體事由及地點。
前二項之出差均應敘明聯絡方式。
各主管對於所屬員工出差應嚴格審核,未依前三項規定填寫者,各主
管應不予核准,人事單位對於各單位之出差,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者
,應簽報機關首長後辦理。
八、縣內出差:上午上班及下午下班均須簽到退(刷卡)。
九、縣外出差:(如附表)。
十、縣內出差請求免簽到或簽退(刷卡),應檢附有關文件並敘明理由,
事先簽准。
縣外出差因情形特殊,須超出限定天數者,應檢附有關文件並敘明理
由,事先簽准。
十一、公出(因公務短時外出),應登記於因公外出登記簿(或表單),
並詳實記載外出起迄時間、事由、前往地點,並經權責長官核准。
公出以 2 小時為限,且不得免簽到(退);惟短期支援公務機關
核准有案者除外。
十二、下班後需加班人員應先完成下午簽退(刷完下午下班卡),並於加
班開始及結束時簽到退(刷卡)。例假日加班於加班開始及結束時
簽到退(刷卡)。
十三、員工因業務需要須於辦公時間外加班者,應事先簽准,各單位應從
嚴審核。
十四、各機關員工,除本府一級處局長以上人員外,所有員工在辦公時間
內應隨時佩帶識別證,以便民眾辨識及公務之洽辦。
十五、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差勤、加班之管理,如因業務特殊需要,經專案
報府備查有案者,得從其規定。
十六、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衡酌實際需要,參照本要點或另訂要點
實施。
十七、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