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配合當前教育發展需要,期使未受國民中學教育之失學逾齡國民接
受完整國民教育之機會,特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 (簡稱國中補校) 置校長一人,由原
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下置校務主任、組長、人事主任、會計主任
、總務主任、幹事,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為原則,必要時依規定
約僱專任幹事,其員額編制如附表一。
三、國中補校教師,得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以專任為原則。由原校
教師兼任者,其授課時數,國中與補校合計以九小時為限,其餘由原
校以外之教師兼任者,其授課時數每週不得超過四小時,各依授課時
數,比照國中鐘點費標準有關規定計支鐘點費。
四、國中補校主任、組長、教師兼導師者,比照國民中學導師費標準支給
導師費。
五、國中補校兼任行政人員、約僱幹事,月支工作補助費、交通費、約僱
酬金,工友應以覈實報領加班費方式計支,其支給標準如附表二。
六、國中補校免收學雜費,其他收費標準比照國民中學有關規定辦理。
七、學生成績考查依「宜蘭縣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規定
辦理。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