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於市區道路及公路地方主管機關,為
督導轄內道路養護及管理情形,以提昇道路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考評範圍原則為鄉(鎮、市)轄內寬兩車道以上鄉道、市區道
路;鄉(鎮、市)無寬兩車道以上道路者,以其轄內主要道路為考評
範圍。本府於考評前通知鄉鎮市公所提報十二條道路,包含六條市區
道路及六條鄉道公路(不得為本府保固期限內之道路),提報道路長
度至少需為五百公尺以上,數量不足者不在此限。本府於現地考評時
抽取市區道路二條及鄉道公路二條接受考評。本府考評內容分為「政
策作為」及「實際作為」,其考評項目及權重由本府另訂之。
三、本府應於每年六月至十月實地考評各鄉(鎮、市)公所平時養護道路
執行狀況,以抽籤決定考評路線,並針對政策作為召開考評會議。
四、為執行考評業務,本府設置考評小組委員五至七人,由本府工務處處
長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及承辦科科長擔任當然委員,其餘考評委
員由外聘委員擔任。
前項考評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及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派
代理人代為主持。
五、考評成績、名次懲標準如附件。
六、前五名獲頒之團體獎金限於辦理教育訓練、道路業務觀摩活動之用,
辦理前應提送計畫。
七、歷次考評內容應作成紀錄,便於長期追蹤改善。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