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推展全民體育,提高本縣運動水準,鼓勵鄉鎮市及各體育社
團致力於體育競賽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含村里及社區)。
(二)各機關、民間社團及體育團體等。
三、補助標準:
(一)社區性比賽:補助一萬元。
(二)鄉鎮性比賽:補助三萬元。
(三)縣級比賽:補助四萬元。
(四)省級比賽:補助五萬元。
(五)全國性比賽:補助八萬元。
註:各鄉鎮市全民運動會比照全國性比賽補助。
四、審核:
(一)申請補助單位應檢附計畫(或競賽規程)及經費概算送府審核。
(二)未經本府核備或審核通過之活動不予補助,且年度經費用罄即不再
予以補助。
五、本要點經奉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