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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推展全民體育,提高本縣運動水準,鼓勵鄉鎮市及各體育社 團致力於體育競賽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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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含村里及社區)。 (二)各機關、民間社團及體育團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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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補助標準: (一)、社區性比賽:補助一萬元。 (二)、鄉鎮性比賽:補助三萬元。 (三)、縣(省)級比賽:補助四萬元。 (四)、全國性比賽:補助八萬元。註:各鄉鎮市全民運動會比照全國性比賽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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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核: (一)、申請補助單位應檢附計畫(或競賽規程)及經費概算送府審核。 (二)、未經本府核備或審核通過之活動不予補助,且年度經費用罄即不再予以補助。 (三)、活動辦理完竣之後,受補助單位檢附原始憑證、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書等,送府辦理經費核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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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考核成效:補(捐)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補(捐)助金額超過五萬元,得以抽查方式辦理活動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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