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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為倡導本府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鼓舞工作
    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
  ㈠所稱藝文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藝文欣賞、競賽等活動。
  ㈡所稱康樂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社團、體能競賽、慶生、聯誼、
    服務、休閒等活動。



三、文康活動以現職員工(含約聘僱)參加為原則,並得視活動性質邀請員工
    眷屬及退休人員自費參加。
    本府臨時人員由各單位視情況於不影響正常業務運作下參加。



四、文康活動經本府體育文康活動推行小組決議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㈠由各單位自行辦理。
  ㈡由本府統一分梯舉辦。



五、文康活動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辦理為原則;在不影響機關業務正常運作
    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
    參加人員除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不得以公假登記。

六、文康活動經費應依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編列基準,按預算內
    員工(含約聘僱人員)人數計列,並依年度體育文康活動推行小組決議分
    配預算額度辦理各項文康活動。
    非屬前項文康活動經費編列對象之臨時人員,其文康活動費由各業務單位
    於工程管理費或相關業務費項下勻支。



七、各單位應於辦畢活動後十五日內檢據核銷。

八、辦理活動時應慎選膳宿場所,並注意菜餚新鮮、衛生。
    辦理戶外性質之活動,應注意安全,參加人員應辦理平安保險。



九、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及學校得衡酌實際需要,參照本要點或另定要點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