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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1130050509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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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倡導本府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培養團隊
    精神,鼓舞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
    (一)所稱藝文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藝文欣賞、
        競賽等活動。
    (二)所稱康樂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社團、體能
        競賽、慶生、聯誼、服務、休閒等活動。

三、文康活動以現職員工(含約聘僱)參加為原則,並得視活動
    性質邀請員工眷屬及退休人員自費參加。本府約用人員由
    各單位視情況於不影響正常業務運作下參加。

四、文康活動經本府體育文康活動推行小組決議後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由各單位自行辦理。
    (二)由本府統一分梯舉辦。

五、文康活動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辦理為原則;在不影響機關
    業務正常運作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
    參加人員除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不得以
    公假登記。

六、文康活動經費應依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編列基
    準,按預算內員工(含約聘僱人員)人數計列,並依年度體
    育文康活動推行小組決議分配預算額度辦理各項文康活動
    。
    非屬前項文康活動經費編列對象之約用人員,其文康活動
    費由各業務單位於工程管理費或相關業務費項下勻支。

七、各單位應於辦畢活動後十五日內檢據核銷。

八、辦理活動時應慎選膳宿場所,並注意菜餚新鮮、衛生。
    辦理戶外性質之活動,應注意安全,參加人員應辦理平安
    保險。

九、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及學校得衡酌實際需要,參照本要點或
    另定要點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