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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倡導本府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培養團隊
精神,鼓舞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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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
(一)所稱藝文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藝文欣賞、
競賽等活動。
(二)所稱康樂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社團、體能
競賽、慶生、聯誼、服務、休閒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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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康活動以現職員工(含約聘僱)參加為原則,並得視活動
性質邀請員工眷屬及退休人員自費參加。本府約用人員由
各單位視情況於不影響正常業務運作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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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康活動經本府體育文康活動推行小組決議後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由各單位自行辦理。
(二)由本府統一分梯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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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康活動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辦理為原則;在不影響機關
業務正常運作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
參加人員除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不得以
公假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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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康活動經費應依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編列基
準,按預算內員工(含約聘僱人員)人數計列,並依年度體
育文康活動推行小組決議分配預算額度辦理各項文康活動
。
非屬前項文康活動經費編列對象之約用人員,其文康活動
費由各業務單位於工程管理費或相關業務費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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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單位應於辦畢活動後十五日內檢據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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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活動時應慎選膳宿場所,並注意菜餚新鮮、衛生。
辦理戶外性質之活動,應注意安全,參加人員應辦理平安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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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及學校得衡酌實際需要,參照本要點或
另定要點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