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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使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進用臨時人
    員有所依據,並妥善運用臨時人員協助業務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臨時人員係指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行進用之人員。
    但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二)技工、駕駛、工友、清潔隊員、測量助理。
(三)公立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
(四)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
(五)依宜蘭縣政府僱用低(中低)收入戶以工代賑人員實施要點或其他公法救助性質進用
    之人員。



三、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行使公權力之工作為限。但因機關組織特性、特殊業務
    需要,辦理輔助性公權力行使而進用者,不在此限。



四、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機關現有業務經按下列方式檢討後,現有人力仍不能負荷者:
1、以委託外包方式辦理。
2、以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及運用志工等人力替代措施辦理。
(二)機關接受專案經費補助辦理特定業務或委託研究計畫,不能以現有人力辦理者。
(三)機關辦理營繕工程,依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得進用之人力。



五、各機關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與臨時人員訂立勞動契約

六、為審查本要點規定事項,由本府秘書長及財政、主計、人事、計畫及相關業務單位或人
    員合計十一人組成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並由本府秘書長擔任主席。任期一年
    (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七、臨時人員之年度進用計畫(以下簡稱臨時人員計畫)審查原則如下:
(一)臨時人員計畫應於籌編年度預算前提經專案小組審查,經縣長核定後,始得依程序編列
    預算。
(二)新增臨時人員計畫之經費來源如係由本府預算編列者,以不予同意為原則。
(三)臨時人員計畫之經費來源為本府預算編列者,以遇缺不補方式管制;由上級機關補助或
    以辦理營繕工程之工程管理費支應者,於未獲補助或經費不敷使用時,該計畫應即刪除
    ,人員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四)臨時人員薪資之計算,依本府各該年度總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規範之臨時人員酬
    金標準;上級機關補助僱用之臨時人員,依補助規定辦理。
(五)因業務專業性及市場機制之特定臨時人員計畫,薪資較本府各該年度總預算共同性費用
    編列基準為高者,應經專案小組審核通過後,始得編列並僱用之。



八、各機關首長不得進用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及姻親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
    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及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機
    關首長就任前,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及姻親,已於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擔任臨時人員
    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不受迴避進用規定限制之臨時人員,不包括原契約之期限屆滿
    或其他原因終止後,由機關另訂新契約進用之情形。
    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不得進用臨時人員。



九、臨時人員之進用,應依核定計畫公開甄選,並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所需資格條
    件及月支報酬等資料,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及本府徵才公告網站公告三日以
    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限制:
    (一)機關內約聘(僱)、臨時人員計畫之調整。
    (二)僱用契約期限屆滿,再銜接續僱之人員。
    (三)已依公開甄選作業流程辦理甄選二次,甄選結果無人報名或無適當人選者。
    (四)中央補助經費並訂有相關人員進用程序者。
    (五)職缺工作性質需具備特殊專業或有其他特殊情形,機關已訂定進用之評比與甄選
        規定,經首長核准自行辦理進用者。



十、各機關臨時人員之公開甄選,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首長核准:檢附徵才公告稿,簽會相關單位,並經權責機關首長核准。
(二)辦理面試:用人單位或機關自行組成甄選小組三至五人辦理面試,或委託就業輔導機構
    代為甄選。
(三)人員進用:將甄選結果併同核定計畫、相關資歷證明文件及勞動契約書,敘明工作內容
    、僱用期間、報酬、經費來源等簽會相關單位,經權責機關首長核准後,由用人單位或
    機關通知當事人報到,並事先查核是否符合迴避任用或利益衝突等規定。



十一、臨時人員之僱用,應訂立契約。僱用契約書之格式,由本府人事處定之。

十二、各機關臨時人員服務考核辦理方式如下:
     (一)平時服務考核於每年一至四月、五至八月各辦理一次(九至十二月併入年終服務
         考核),考核項目分為工作績效(百分之六十)、服務態度(百分之四十),並細分
         為工作數量等十項(與年終服務考核項目相同)評分,以做為年終服務考核之參
         據。
     (二)平時服務考核表留存各用人單位及機關,於年終時連同年終服務考核表一併送人
         事處彙整,以備專案小組查考。
     (三)年終服務考核:參照約聘(僱)人員方式辦理。
     (四)學校臨時人員服務考核授權各校自行辦理。



十三、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
      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機關,應優先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

十四、各機關得進用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或具有外國國籍者擔任臨時人員,
      惟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人事法令之規定,並審酌機關性質
      、工作內容及機密維護之敏感性,評估是否適宜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