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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鄉鎮市財政業務督導要點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加強督導鄉(鎮、市)財政業務工作,以健全地方財政,並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
    )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六點第六款規定,對鄉(鎮、市)之補助或年度預算收支
    管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基準:各項督導表報資料,由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製定表式,發交各鄉
   (鎮、市)公所,於年度終了五個月內填報,其督導方式,分行政督導
   、業務督導與專案督導三部分, 其行政督導占總成績百分之五,業務
   督導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五,專案督導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總成績以
   一百分為滿分,各項填報資料,必要時得由本府派員實地考核。

三、行政督導-內容如下,以一百分配計:
(一)各項財政報表之編送
   1.各項收支報表之編送。(二十二分)
   2.各項公庫報表之編送。(十分)
   3.各項財產報表之編送。(十三分)
(二)各項財政基本資料之建立
   1.十年來鄉(鎮、市)預決算分析統計表。(十五分)
   2.員工人數統計表。(十分)
   3.人事費統計表。(十分)
   4.解入鄉(鎮、市)庫之規費統計表。(十分)
   5.中央單位或本府要求查填表報。(十分)


四、業務督導-內容如下,以一百分配計:
(一)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
1.預算之編製,有無依預算法、中央及本府訂定相關規定辦理。(二十八分)
2.人事經費、災害準備金有無如數編列及執行。(六分)
3.對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有無依規定辦理。(十四分)
4.依其職權或依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建議,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有無依規定辦
  理。(十四分)
5.預算編列及執行是否未逾「宜蘭縣政府對各鄉(鎮、市)公所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項目。」
 (八分)
6.外扣(加)分數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扣(加)分。
(1)編列超過一致標準社會福利支出,連續兩年增編或新增而未改善者。(倘有改善則酌予
     加分)
(2)審計室審核通知有關預算編列及執行違反共同性法令依據之事項,經聲復後仍有偏差
     者。
(3)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案,經查有缺失事項者。
(4) 其他經本府認列為當年度重點考核事項者。
(二)財政效能
1.歲入方面確實估計無虛列收入,財政收支無絀數。(六分)
2.墊付款依照規定辦理。(三分)
3.歲入、出預算執行均按月與公庫對帳。(三分)
4.以正式編制員額未補足及臨時人員遇缺不補達精簡人事費支出。(六分)
5.公庫管理
(1)歲入應收款能按月積極清理。(三分)
(2)各項經費依規定程序及期限支付。(三分)
(3)鄉(鎮、市)公庫支票妥善管理。(三分)
(4)未向縣府或中央調度支應經常費用。(三分)
(三)第一款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評分方式及標準,由主辦考核單位另定之。

五、專案督導-內容如下,以一百分配計:
(一)開闢自治財源執行成績(下列各項執行成績分別核計)
   1.協助稅捐稽徵達成徵收目標。(五分)
   2.規費徵收情形。(五分)
   3.公有財產管理情形。(四分)
   4.工程受益費徵收情形。(二分)
   5.變產置產辦理情形。(三分)
   6.公共造產事業投資報酬情形。(五分)
   7.獎勵民間投資或捐獻興辦公共設施辦理情形。(五分)
   8.開發其他特有資源辦理情形。(六分)
(二)開闢自治財源效益成績(下列各項效益金額合計)(六十五分)
   1.各項稅課:以當年度房屋稅、地價稅、契稅、娛樂稅及遺產贈與
     稅等各項稅收決算數超過預算數之數額,作為當年度之效益。
   2.各項規費:以當年度各項規費決算數作為當年之效益。
   3.公產出售及出租:以當年度房地出售、租金、廢舊物資售價及使
     用補償金之收入決算數作為當年度之效益。
   4.工程受益費:以當年度工程受益費之決算數作為當年度之效益。
   5.變產置產:以當年度變產置產後之差額,作為當年度之效益。
   6.公共造產:以當年度盈餘繳庫數,作為當年度效益。
   7.獎勵民間投資或捐獻興辦公共設施:以當年度民間投資或捐獻
     公共設施經費及用地價款,作為當年度效益。
   8.開發其他特有資源:以各開發計畫預估總效益,按當年度投入成
     本比例計算所得數額,作為當年度之效益。
    前項開闢自治財源效益成績計算,係以總效益金額除以稅課收入
扣除統籌分配稅款後之餘額為基礎,以所算出最低比率鄉(鎮、市)為
基準,給予基本分數七十分,其他鄉(鎮、市)得出之比率,每超過該
比率百分之五,增加一分,最高以一百分為限,再乘以本項配分。


六、依前點考核基準核計總分後,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總分予以增減並酌予
    獎勵:
(一)開闢自治財源效益成績較上年度有成長者,成長百分之五以下者加總
      分一分,每增加百分之五,另加總分一分,最高加至三分。
(二)辦理財政業務會報,如期圓滿完成工作,增加總分一分。
(三)辦理財政業務發生重大錯失,造成不良影響者,依錯失程度,酌予扣
      分,最高得扣除總分十分。下列各款情形扣分標準如下,其餘視情節
      輕重酌予扣減:
   1.未繳清當年度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者,考核總分扣二分。未依當
     年度歲出預算總額至少百分之一編列償還以前年度積欠退休人員優惠存
     款差額利息者,考核總分扣二分,惟經民意機關刪除者,考核總分扣
     一分。
   2.動支災害準備金提報報表應具正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未配合辦理
     者,考核總分扣二分。
   3.各公所應加強資產管理,如有產生閒置公共設施情形者,每案考核總
     分扣三分。
   4.未依「宜蘭縣各鄉鎮市公所公共債務揭露注意事項」於每月十日前
     公告揭露債務資訊或揭露債務資訊未臻正確者,每次扣零點五分,
     最高總分扣三分。


七、獎懲:
(一)鄉(鎮、市)公所:
考核總成績在八十分以上,第一名發給獎勵金二百萬元,第二名發給獎勵金一百萬元,第三
名發給獎勵金五十萬元,原住民鄉第一名,發給獎勵金五十萬元。考核總成績較上年度進步
最多者,發給進步獎,獎勵金三十萬元,並各發給獎狀。
(二)鄉(鎮、市)主辦及協辦督導考核人員:
1.獎勵:
(1)主辦考核財政及主計人員獎勵,總成績九十分以上主辦人員記功一次,八十五分以上未
     滿九十分者,嘉獎二次,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嘉獎一次。
(2)鄉(鎮、市)財政課、主計室及其他有關主(協)辦人員由鄉(鎮、市)公所依縣考核評定
     分數,按程序核獎,但不得超過縣定功獎等次。
(3)其他有關出力人員,由鄉(鎮、市)公所依具體事蹟報府核議。
2.懲處:
(1)主辦考核財政及主計人員個別依其主辦項目得分所占總分權重比例計算(計算方式詳附
     註),成績未滿五十分之鄉(鎮、市)主辦考核財政及主計人員申誡二次,五十分以上未
     滿六十分者,申誡一次。
(2)有關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部分,除得緩撥貧瘠鄉鎮統籌運用補助款外,當年度未
     依規定用途辦理者,鄉(鎮、市)主辦考核財政及主計人員並得記申誡一次。
(3)未依當年度歲出預算總額至少百分之一編列償還以前年度積欠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
     息者,鄉(鎮、市)主辦考核財政及主計人員並得記申誡一次;惟經民意機關刪除者,不
     予懲處。
(4)動支災害準備金提報報表應正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未配合辦理者,每次扣由縣款補
     助該公所災害準備金五十萬元(最多扣三年)。被扣之金額由該公所法定災害準備金額
     追加預算或由預算移緩濟急同額補足外,鄉(鎮、市)主辦單位承辦人員並予記申誡一次

八、鄉(鎮、市)獲得之獎勵金,應納入年度歲入出預算處理,作為經建經費,並得酌提部分
    作為業務費、設備費。
 

附註:範例說明
1.主辦考核財政及主計人員分別依其主辦項目得分所占總分權重比例計算成績,例如甲公所
  總分五十二分,其中財政項目得分三十分,主計項目得分二十二分,則財政一項以三十除
  以百分之六十一點五後成績為四十九分,主計一項以二十二除以百分之三十八點五後成績
  為五十七分,主辦財政人員申誡二次,主辦主計人員申誡一次。
2.按本督導要點財政考核項目占總分百分之六十一點五,主計考核項目占總分百分之三十八
  點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