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加強督導鄉(鎮、市)財政業務工作,以健全地方財政,
並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
」第六點第六款規定,對鄉(鎮、市)之補助或年度預算收
支管考,特訂定本要點。 |
|
二、考核基準:各項督導表報資料,由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製定表式,發交各鄉(鎮、市)公所,於年度終了五個月內
填報,其督導方式,分行政督導、業務督導與專案督導三
部分, 其行政督導占總成績百分之五,業務督導占總成績
百分之五十五,專案督導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總成績以
一百分為滿分,各項填報資料,必要時得由本府派員實地
考核。 |
|
三、行政督導-內容如下,以一百分配計:
(一)各項財政報表之編送
1.各項收支報表之編送。(二十二分)
2.各項公庫報表之編送。(十分)
3.各項財產報表之編送。(十三分)
(二)各項財政基本資料之建立
1.十年來鄉(鎮、市)預決算分析統計表。(十五分)
2.員工人數統計表。(十分)
3.人事費統計表。(十分)
4.解入鄉(鎮、市)庫之規費統計表。(十分)
5.中央單位或本府要求查填表報。(十分) |
|
四、業務督導-內容如下,以一百分配計:
(一)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
1.預算之編製,有無依預算法、中央及本府訂定相關
規定辦理。(二十八分)
2.人事經費、災害準備金有無如數編列及執行。(六
分)
3.對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有
無依規定辦理。(十四分)
4.依其職權或依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建議,對於
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有無依規定辦理。(十四
分)
5.預算編列及執行是否未逾「宜蘭縣政府對各鄉(鎮、
市)公所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項目。」(八分)
6.外扣(加)分數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扣(加)
分。
(1)編列超過一致標準社會福利支出,連續兩年增
編或新增而未改善。(倘有改善則酌予加分)
(2)審計室審核通知有關預算編列及執行違反共同
性法令依據之事項,經聲復後仍有偏差。
(3)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案,經查有缺失事項。
(4) 其他經本府認列為當年度重點考核事項。
(二)財政效能
1.歲入方面確實估計無虛列收入,財政收支無絀數。
(六分)
2.墊付款依照規定辦理。(三分)
3.歲入、出預算執行均按月與公庫對帳。(三分)
4.以正式編制員額未補足及約用人員遇缺不補達精簡
人事費支出。(六分)
5.公庫管理
(1)歲入應收款能按月積極清理。(三分)
(2)各項經費依規定程序及期限支付。(三分)
(3)鄉(鎮、市)公庫支票妥善管理。(三分)
(4)未向縣府或中央調度支應經常費用。(三分)
(三)第一款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評分方式及標準,由主辦考
核單位另定之。 |
|
五、專案督導-內容如下,以一百分配計:
(一)開闢自治財源執行成績(下列各項執行成績分別核計
)
1.協助稅捐稽徵達成徵收目標。(五分)
2.規費徵收情形。(五分)
3.公有財產管理情形。(四分)
4.工程受益費徵收情形。(二分)
5.變產置產辦理情形。(三分)
6.公共造產事業投資報酬情形。(五分)
7.獎勵民間投資或捐獻興辦公共設施辦理情形。(五
分)
8.開發其他特有資源辦理情形。(六分)
(二)開闢自治財源效益成績(下列各項效益金額合計)(
六十五分)
1.各項稅課:以當年度房屋稅、地價稅、契稅、娛樂
稅及遺產贈與稅等各項稅收決算數超過預算數之數
額,作為當年度之效益。
2.各項規費:以當年度各項規費決算數作為當年之效益
。
3.公產出售及出租:以當年度房地出售、租金、廢舊物
資售價及使用補償金之收入決算數作為當年度之效益
。
4.工程受益費:以當年度工程受益費之決算數作為當年
度之效益。
5.變產置產:以當年度變產置產後之差額,作為當年度
之效益。
6.公共造產:以當年度盈餘繳庫數,作為當年度效益。
7.獎勵民間投資或捐獻興辦公共設施:以當年度民間投
資或捐獻公共設施經費及用地價款,作為當年度效益
。
8.開發其他特有資源:以各開發計畫預估總效益,按當
年度投入成本比例計算所得數額,作為當年度之效益
。
前項開闢自治財源效益成績計算,係以總效益金額除以稅課
收入扣除統籌分配稅款後之餘額為基礎,以所算出最低比率
鄉(鎮、市)為基準,給予基本分數七十分,其他鄉(鎮、市)
得出之比率,每超過該比率百分之五,增加一分,最高以一
百分為限,再乘以本項配分。 |
|
六、依前點考核基準核計總分後,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總分
予以增減並酌予獎勵:
(一)開闢自治財源效益成績較上年度有成長,成長百分之五
以下,加總分一分,每增加百分之五,另加總分一分,
最高加至三分。
(二)連續二年度長、短期債務未償餘額為零,且歲入歲出(
總預算金額未含追加減預算)無差短,另加總分一分。
(三)辦理財政業務會報,如期圓滿完成工作,增加總分一分
。
(四)辦理財政業務發生重大錯失,造成不良影響,依錯失程
度,酌予扣分,最高得扣除總分十分。下列各款情形扣
分標準如下,其餘視情節輕重酌予扣減:
1.未繳清當年度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考核總分
扣二分。未依當年度歲出預算總額至少百分之一編列
償還以前年度積欠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考核
總分扣二分,惟經民意機關刪除,考核總分扣一分。
2.動支災害準備金提報報表應具正確性、完整性、及時
性,未配合辦理,考核總分扣二分。
3.各公所應加強資產管理,如有產生閒置公共設施情形
,每案考核總分扣三分。
4.未依「宜蘭縣各鄉鎮市公共債務揭露注意事項」於每
月十日前公告揭露債務資訊或揭露債務資訊未臻正確
,每次扣零點五分,最高總分扣三分。 |
|
七、獎懲:
(一)鄉(鎮、市)公所:
考核總成績在八十分以上,第一名發給獎勵金二百萬
元,第二名發給獎勵金一百萬元,第三名發給獎勵金
五十萬元,原住民鄉第一名,發給獎勵金五十萬元。
考核總成績八十分以上且未得名者,列為優等,發給
獎勵金十萬元。考核總成績較上年度進步最多者,發
給進步獎,獎勵金三十萬元,前三名及進步獎並各發
給獎狀。
(二)鄉(鎮、市)主辦及協辦督導考核人員:
1.獎勵:
(1)主辦考核財政及主計人員獎勵,總成績九十分
以上主辦人員記功一次,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
十分者,嘉獎二次,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者,嘉獎一次。
(2)鄉(鎮、市)財政課、主計室及其他有關主(協)
辦人員由鄉(鎮、市)公所依縣考核評定分數,
按程序核獎,但不得超過縣定功獎等次。
(3)其他有關出力人員,由鄉(鎮、市)公所依具體
事蹟報府核議。
2.懲處:
(1)主辦考核財政及主計人員個別依其主辦項目得
分所占總分權重比例計算(計算方式詳附註)
,成績未滿五十分之鄉(鎮、市)主辦考核財政
及主計人員申誡二次,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
者,申誡一次。
(2)有關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部分,除得緩
撥貧瘠鄉鎮統籌運用補助款外,當年度未依規
定用途辦理者,鄉(鎮、市)主辦考核財政及主
計人員並得記申誡一次。
(3)未依當年度歲出預算總額至少百分之一編列償
還以前年度積欠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者
,鄉(鎮、市)主辦考核財政及主計人員並得記
申誡一次;惟經民意機關刪除者,不予懲處。
(4)動支災害準備金提報報表應正確性、完整性、
及時性,未配合辦理者,每次扣由縣款補助該
公所災害準備金五十萬元(最多扣三年)。被
扣之金額由該公所法定災害準備金額追加預算
或由預算移緩濟急同額補足外,鄉(鎮、市)主
辦單位承辦人員並予記申誡一次。 |
|
八、鄉(鎮、市)獲得之獎勵金,應納入年度歲入出預算處理,
作為經建經費,並得酌提部分作為業務費、設備費。
|
|
附註:範例說明
1.主辦考核財政及主計人員分別依其主辦項目得分所占總分權
重比例計算成績,例如甲公所總分五十二分,其中財政項目
得分三十分,主計項目得分二十二分,則財政一項以三十除
以百分之六十一點五後成績為四十九分,主計一項以二十二
除以百分之三十八點五後成績為五十七分,主辦財政人員申
誡二次,主辦主計人員申誡一次。
2.按本督導要點財政考核項目占總分百分之六十一點五,主計
考核項目占總分百分之三十八點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