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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
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特殊教育政策。
二、特殊教育方案之規劃。
三、特殊教育發展之推動。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
員、學校行政人員、宜蘭縣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教師及相
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出任之。
本會委員名額,其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
過半數,單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得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為止。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本會事務;置工作人員,由教育處人員兼任。  

第5條
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能出席者,除專家學者外,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但民間團體
代表人擔任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應為該委員所屬團體成員
為限。  

第6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第7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8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預算支應。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