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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30035144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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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設立特殊教
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特殊教育政策。
二、特殊教育方案之規劃。
三、特殊教育發展之推動。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行政人
員、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
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
及幼兒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
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本會委員名額,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行政人員
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
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本職同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得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承
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置工作人員,由教育處人員兼任。  
第五條
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副
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能出席者,除專家學者外,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
但民間團體代表人擔任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應
為該委員所屬團體成員為限。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支給出席費及
交通費。 
第八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