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訂定統一、明確、合理規範,作為受理民間團體及經
本局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與保存團體辦理文化活
動申請補助案之依據,及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對民間團體補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二條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本縣合法立案之民間團體。
(二)經本局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與保存團體。
三、補助條件或標準
(一)補助條件:
辦理社區總體營造、民俗、各項藝文、傳統藝術及技術保存、傳習、活用等相關活動,但純屬旅遊、觀摩等性質之活動,不予補助。
(二)補助標準:
每一計畫活動經常門之補助額度最高新台幣壹拾萬元整,且需有自籌款至少為補助經費的百分之十;但計畫內容對本縣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配合本縣辦理各項藝文活動者,不在此限。
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經核定受補助者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專款專
用。
(二)舉凡各類設備之採購、獎金、薪資、行政管理
費、贈(獎、摸彩、宣導、紀念)品、服裝、餐
敘(餐盒不在此限)或涉及商業販售、違反公序
良俗等項目,一律不予補助。
(三)補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
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局依據相關預算經費編列執行,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檢附下列書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申請團體及無形文化資產技術保存者應
備文,並載明聯絡人、地址及電話)。
(二)立案證書影本及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承)辦單位、辦理日期及時間、目的、地點、參加對象、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明細、概算及預期效益等項)。
(三)同一計畫活動有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助
時,應明列全部經費之來源明細、申請補助項目
及額度,不得重複申請。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補助之經費用途應對提升本縣文化活動及傳
承有助益。
(二)經核定受補助之團體及無形文化資產技術保存者
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
用),於辦理核銷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
部實支經費及各機關之實際補助金額。倘實際支
出總額低於原申請補助計畫總額,應按原申請總
經費與核定之補助比例撥付。
(三)受補助團體及無形文化資產技術保存者如有特殊
情形須變更計畫,應先函報本局核准後辦理;計
畫因故無法執行,應書面敘明原因並依規定註銷
補助。倘發現有違背法令或與原核定補助計畫用
途不符者,本局應予糾正,並限期繳回補助款,
且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補助申請案一至五年。
倘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經核准補助之團體及無形文化資產技術保存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以下相關資料,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一)領據
(二)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切結書
(四)成果報告書
(五)活動照片(六張以上照片)
(六)其他個案要求之資料
除以上資料外,如係全額補助經費者,應請檢附原始支
出憑證;受部分補助經費者應檢具所有補助機關(單
位)之經費分攤表,受補助之團體及無形文化資產技術
保存者應自行保管各項憑證資料,並裝訂成冊妥存,俾
供本局及審計機關隨時查核。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案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
受補助者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局得減少或收
回補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局得逕予減少補
助款,並列入該受補助者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
要依據。
(二)補助金額在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三)補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
方式辦理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計畫之所有經費
開支情形,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
十。
(四)補助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訪視,並
得審核其本次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五)申請補助之計畫是否如質如期完成,考核其效益
是否對本縣文化活動有提升,做為來年補助之參
考依據。
(六)受理補助案件之績效衡量指標,依下列標準作為
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考依據:
1.依計畫工作內容達成率。
2.依計畫辦理時間達成率。
3.依計畫經費執行達成率。
4.依計畫預期效益達成率。
九、同年度同一團體及無形文化資產技術保存者向本局申請
並獲補助以一次為限;又同一活動僅能由主辦單位提出
申請,並不得重複申請。
十、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同補助經費,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本府縣庫。
十一、本局對於民間團體及無形文化資產技術保存者之補
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資訊公開:
(一)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
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其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案件
應於縣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助模組登
錄相關公開資訊。
(二)前款資訊公開之內容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
名稱、受理單位、核准日期及補金額等資訊於
本府網站公開。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
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
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辦理。
十四、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