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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
訂定統一、明確、合理規範,作為受理民間團體及經本局
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與保存團體辦理文化活動申請
補助案之依據,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
補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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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補助對象:
(一) 本縣合法立案之民間藝文團體、樂團及劇場、文教
促進會、文教推廣學(協)會、文教(化)基金會,
且須立案滿一年以上者。
(二)經本局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與保存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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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項目或標準
(一)補助項目:
1.經常門:辦理各項藝文、民俗、傳統藝術及技
術保存、傳習、活用、樂團及劇場等相關活動。
2.資本門:辦理古蹟與歷史建築保存與維護計畫
,及各項藝文研習、傳承等推廣相關活動等之
硬體設備(如樂器相關訓練器材等),及古蹟
與歷史建築之保存與維護等,其耐用年限二年
以上,且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上。
3.為提高資源配置之效益及公益性,議員建設建議
事項補助性質以資本門及協勤民力之應勤裝備、
小額修繕工程及非屬活動性質之非消耗物品為限。
4.有以下情事者,不予補助:
(1)購置、裝置或建置於違法占有土地或違章建築
者。
(2)依法應繳交之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
(3)舉凡各類獎金、贈(獎、摸彩、宣導、紀念)品、
服裝(含工作鞋、帽)、餐敘(餐盒不在此限)
、茶會、旅遊、及進香或涉及商業販售、違反公序
良俗等項目 。
(4)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或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5)對於人民團體內部人員之相關人事費用(含薪資、行
政管理費等)。
(6)辦理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議等法定會議之
出席費、交通費等。
(7)計畫已執行完成後方提出申請者。
(8)其他經權責單位審查不符合規定者。
5.經本府補助之設備項目,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該設備應列入受補助團體財產登錄管理。
(二)補助標準:
1.每一受補助團體,其補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
三十萬元為原則。但單一資本門申請時,與
已核定補助金額合計或單一資本門案件超過三
十萬元,不在此限。
2.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專案核准辦理
者不受前款限制,惟均需有自籌款至少為補助經
費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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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經核定地方建設建議案件各受補助者應確實依核定計畫
執行,專款專用。
(二)補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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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檢附下列書表向本局
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申請團體及無形文化資產技術保存者應備
文,並載明聯絡人、地址及電話)。
(二)立案證書影本及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主
(承)辦單位、辦理日期及時間、目的、地點、參加對
象、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明細、概算及預
期效益等項)。
(三)同一計畫活動有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助時,應
明列全部經費之來源明細、申請補助項目及額度,不
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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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補助之經費用途應對提升本縣文化活動及傳承有
助益。
(二)議員所提出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及民間團體申請補助
之計畫,應於計畫實施前二十日向本府提出,本府應
依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
點、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中央政
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行
注意事項,暨依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受理文化活動申請
補助審核作業要點辦理審核,並於收案日起二十工作
天內,將結果函知受補助單位,並副知提案議員;若
發現所提補助項目核與規定不符,應先與提案議員及
提案申請民間團溝通、確認後,據以續辦。
(三)受補助團體及無形文化資產技術保存者如有特殊情形
須變更計畫,應先函報本局核准後辦理;計畫因故無
法執行,應書面敘明原因並依規定註銷補助。
(四)補(捐)助款之運用經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
補(捐)助原核定補助計畫用途支用、浮報、隱匿不
實或造假等情事,除應撤銷繳回補助(捐)案件並繳
回該部分之補助(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
止受理補申請案一至五年;倘涉及刑事責任者,並送
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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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經核准補助之團體及無形文化資產技術保存
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以下相關
資料,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1.領據。
2.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
3.切結書。
4.成果報告書。
5.活動照片(六張以上照片)。
6.其他個案要求之資料等。
(二)受補助團體及無形文化資產技術保存者應確依
核定計畫項目、金額與用途執行,專款專用;
補助經費辦理核銷結報時,除應檢送上述資料
外,應參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
詳列檢附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之經費分
攤表,補助機關指定補助項目之相關原始憑證併送
補助機關(單位)核銷撥付。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
補(捐)助者,亦應詳列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
額暨經費分攤表併同送核;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
,實際補(捐)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捐)助
比例撥付,或依補助案情形按原指定補助項目核實撥
付。相關資料受補(捐)助者應自行裝訂成冊妥存,
俾供本局及審計機關隨時查核。
(三)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妥
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
(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
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
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
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
受補(捐)助團體及無形文化資產技術保存者酌減嗣
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四)受補助團體及無形文化資產技術保存者申請支付款項
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
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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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案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受補
助者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局得減少或收回補助
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局得逕予減少補助款,並列
入該受補助者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二)補助金額在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三)補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
辦理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
形,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另為切
合實際情況避免行政資源浪費,事後輔導抽查比率每半
年抽查百分之一或至少一件。
(四)補助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訪視,並得審
核其本次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五)申請補助之計畫是否如質如期完成,考核其效益是否
對本縣文化活動有提升,做為來年補助之參考依據。
(六)受理補助案件之績效衡量指標,依下列標準作為成果
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考依據:
1.依計畫工作內容達成率。
2.依計畫辦理時間達成率。
3.依計畫經費執行達成率。
4.依計畫預期效益達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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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同補助經費,
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本府縣
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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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對於民間團體及無形文化資產技術保存者之補助,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資訊公開:
(一)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
提供性質者,其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案件應於縣府施政
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助模組登錄相關公開資訊。
(二)前款資訊公開之內容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名稱、
受理單位、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等資訊於本府網站公
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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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
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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