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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辦理所屬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於各校校長任期屆滿或出缺前
    八個月,成立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
    ,負責辦理遴選或同意之作業。
    遴委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派;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教育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縣府代表一人。
   (二)學者專家二人。
   (三)縣級家長團體代表二人。
   (四)本縣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五)校長代表一人。
   (六)出缺或申請連任校長之學校教師代表一人及家長代表一人。
   前項第二款之學者專家,由本府就設有教育系、所之大學、具教育相關
   領域專長或學校領導面向之學者專家推薦五人。
   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代表,分別由縣級家長團體、教師組織及校長協
   會各推薦二人;家長團體代表,以本縣國民教育階段在學學生家長為限。
   前二項受推薦人員,由縣長於名單中擇聘之。
   第二項第六款之出缺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於辦理該校校長出缺之遴
   選時,始具委員資格。教師代表應由學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
   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家長代表應由學校家長會長召集家長委員
   會代表集會,並依無記名投票互選產生,參與投票之會員代表不得少於會
   員代表總數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
   表機關、團體出任者,隨本職進退。
   第二項委員不得具有各級民意代表身分,且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
   一。
   遴委會審議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或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遴選時,得分別
   增加實驗教育領域或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學者專家二人,不受第二項委員總
   數之限制。

三、遴委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辦學績效及其他相關
        審議事項。
    (二)校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之審議事項。
    (三)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四)前二款以外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四、遴委會開會時,委員對校長遴選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
    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五、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他人代表。非有三分之二
    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不得決議。
    前項決議,委員有第四點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六、遴委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七、委員對會議程序、內容及校長人選負有保密義務。任期內除基於職務
    上之必要外,不得與參加校長遴選者有程序外之接觸。

八、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有意願參與候聘之校長提交志願表及報名資料。
    (二)辦學理念說明會:於出缺學校辦理候聘校長理念說明,並和志願
        學校之教師及家長代表對談。
    (三)召開遴委會審議。
    (四)公布遴選結果。
    (五)縣長核聘。



九、參加校長遴選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至第五條、第六條
    之一所定資格,且無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所定情事。但參
    加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校長遴選者,得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
    、第五條或第六條之一資格參加之。
    未具前項規定資格者,不得參加校長遴選;已參加者,撤銷其資格,
    已聘任為校長者,撤銷其聘任。



十、遴委會辦理校長遴選審議作業分四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校長連任、轉任及新任審議。
    (二)第二階段: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申請連任審議。
    (三)第三階段: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申請
        轉任審議。
    (四)第四階段:現職校長、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遴
        選審議。
    辦理校長遴選之出缺學校,不包含連任學校;連任未獲同意時,該校
    始為出缺學校。各階段辦理時程由本府另定之。
    第二至第四階段審議順序依序為原住民重點學校、一般學校。原住民重
    點學校應優先就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候聘校長審議之,經審議皆不通過時
    ,始得受理未具原住民身分之候聘校長報名並審議之。

十一、偏遠地區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等第為優等以上者,校務發展計
      畫經審核通過,並經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於同一學校得連任第二
      次。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等第為優等以上者,校
      務發展計畫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核通過,並經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
      ,於同一學校得連任第二次。
      原住民重點學校非具原住民身分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於同一學校連
      任以一次為限。
      經轉型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或經公告為偏遠地區學校,校長任
      期繼續計算。

十二、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得由本府分發學校任教,不受
      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
      之限制。
      現職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
      任教師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
          輔導轉任他職。
      若無適當職缺,得同意其辦理專案退休。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
      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申請延任,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
      過,並報本府同意後,延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

十三、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辦學績效評鑑等第為優等以上,申請連任審議
      時得採書面審查。

十四、因學校併校或改制為分校、分班者,得於任期未屆滿前申請轉任之
      遴選。
      第十點第一項所定第三階段遴選結束後,仍有校長申請退休出缺時
      ,除因身體因素不能視事外,所遺缺額由本府指派代理校長。
      第十點第一項所定第四階段遴選作業後仍有缺額時,本府得徵詢具
      有校長候聘資格者之意願,經遴委會審議同意後,遴聘為該校校長
      。

十五、本要點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辦學績效及其他相關
      審議事項,另以作業規範訂之,經遴委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十六、本要點經本縣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本府訂頒實施,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