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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食農教育推動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食農教育,依食農教育法第八條第一項設食農教育推動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
    本府農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本府衛生局局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府民政處處長。
  (四)本府工商旅遊處處長。
    (五)本府文化局局長。
  (六)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專家、學者、產業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前項第七款委員,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動物福利、文化及觀光領域人員
    。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三、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業處主管業務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綜理
    事務。
  相關幕僚作業由本府農業處辦理,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五、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
    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及民間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代
    理人出席。

六、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
    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列席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農業處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