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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食農教育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農產字第1130011172號
法規體系: 農林魚牧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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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食農教育,依食農教育法第
    八條第一項設食農教育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縣
    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農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本府衛生局局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府民政處處長。
  (四)本府文化局局長。
    (五)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六)專家、學者、產業團體代表七人至九人。
    前項第六款委員,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動
    物福利、文化及觀光領域人員。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且外
    聘委員須含農村婦女至少一名。
三、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機關代表兼任之
    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業處主管業務科科長兼任,承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綜理事務。
  相關幕僚作業由本府農業處辦理,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五、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及民間團體出任
    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六、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列席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農業處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