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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
如下:
一、宜蘭縣立高級中等學校。
二、宜蘭縣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三、宜蘭縣政府主管之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第三條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
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及課程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
    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各類特殊教育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
    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
    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學習輔具及專
    業服務。
六、審議特殊學生之課程、評量調整及評分標準等相關支持服
    務,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及評鑑(訪視)後定期追蹤等相關工
    作。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
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學校護理師、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
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及特殊教育專長
人員至少各一人。
委員任期為一學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
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而終止委員職務者,由校長依
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得由校長邀
聘該校之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或教
師兼任。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學校為落實推動本會各項任務,得設置各任務小組執行本會各
項決議。
第七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應邀列席之專家、學者得
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業務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