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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30013311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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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
如下:
一、宜蘭縣立高級中等學校。
二、宜蘭縣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三、宜蘭縣政府主管之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第三條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
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及課程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
    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各類特殊教育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
    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
    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學習輔具及專
    業服務。
六、審議特殊學生之課程、評量調整及評分標準等相關支持服
    務,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及評鑑(訪視)後定期追蹤等相關工
    作。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
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
教育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學校護理師、家長會代表、身心
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等遴
聘之。
前項委員中,應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身心障礙及資賦
優異學生家長代表至少各一人。但校內無特殊教育學生者,不
在此限。
委員任期為一學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
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而終止委員職務者,由校長依
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得由校長邀
聘該校之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或教
師兼任。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學校為落實推動本會各項任務,得設置各任務小組執行本會各
項決議。
第七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應邀列席之專家、學者得
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業務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