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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補助國民中小學音樂、舞蹈、偶戲團隊參加全國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壹、目的:為提高本縣國民中小學音樂、舞蹈、偶戲教育水準,以落實藝
    術教育紮根,訂定本要點。


貳、補助對象:本縣所轄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所籌組之音樂、舞蹈、偶戲
    團隊。


參、補助人數:補助人數為參加比賽之隊職員及選手,並依參賽選手人數
    ,四十五人以下補助隊職員二人,四十五人以上補助隊職員四人。


肆、補助原則:以本府舉辦全縣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獲選參加全國
    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之團隊為限。


伍、補助標準:
  一、車資:以租車車資計算,每天每部車新台幣(以下同)九千元。
  二、膳費:每人每天一百五十元,兩天計列。
  三、宿費:每人每天四百元,一天計列。


陸、本府於全國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賽程抽籤會議後,主動簽辦撥
    款。


柒、經本府核撥補助參加全國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之學校,因故未
    與賽者,應繳回補助款項。


捌、經本府核撥補助參加全國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之學校,於比賽
    期間,發生有損團隊榮譽之情事,經查屬實者,除依有關規定處理外
    ,並應繳回補助款。


玖、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