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目的:為提高本縣國民中小學音樂、舞蹈、偶戲教育水準,以落實藝
術教育紮根,訂定本要點。
貳、補助對象:本縣所轄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所籌組之音樂、舞蹈、偶戲
團隊。
參、補助人數:補助人數為參加比賽之隊職員及選手,並依參賽選手人數
,四十五人以下補助隊職員二人,四十五人以上補助隊職員四人。
肆、補助原則:以本府舉辦全縣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獲選參加全國
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之團隊為限。
伍、補助標準:
一、車資:以租車車資計算,每天每部車新台幣(以下同)九千元。
二、膳費:每人每天一百五十元,兩天計列。
三、宿費:每人每天四百元,一天計列。
陸、本府於全國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賽程抽籤會議後,主動簽辦撥
款。
柒、經本府核撥補助參加全國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之學校,因故未
與賽者,應繳回補助款項。
捌、經本府核撥補助參加全國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之學校,於比賽
期間,發生有損團隊榮譽之情事,經查屬實者,除依有關規定處理外
,並應繳回補助款。
玖、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