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受教權益、品
質,區域均衡發展,教育資源妥善運用,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及
其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中小學採學區制,學區劃分依據人口、交
通、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規劃,劃分原則如下:
(一)均衡學校發展。
(二)各校容量。
(三)配合社區發展。
(四)降低班級人數政策。
(五)學生通學之方便性。
(六)其他考量。
前項學區劃分,於每年新生分發作業前確定;如有調整必要,由本府研
擬規劃,召集鄉鎮市公所及相關學校進行研議後,公布實施期程。
前項實施期程,經本府與鄉鎮市公所及相關學校研議訂定後行之。
三、本府得依實際需要劃設共同學區,劃設原則如下:
(一)二所以上學校相等就學時間、路程考量其方便性。
(二)國中改制高中者(含完全中學)。
(三)新設學校者。
(四)學校辦理教育實驗方案者。
(五)校舍重大增修改建者。
(六)依本府國民中小學班級總量限制學校調整者。
(七)其他特殊情況經專案核准者。
四、本縣國中小新生分發原則:
(一)本府依據當學年度戶政機關提供設籍學生資料或各校校舍使用情況
,訂定學校合理新生班級數總量並公告之,學生依設籍本縣所屬學
區或共同學區分發入學。
(二)學校新生班級數總量無法足額容納預估新生報到人數者為滿額學校
,其分發方式,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五、新生分發作業委員會由本府相關單位代表、家長代表、教師代表、校長代
表、學校代表共同組成。
本縣各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生分發作業委員會應依當年度戶政機關所提供之學童戶籍資料進行分
發作業。
(二)新生分發作業,應以當年度本縣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作業委員會訂定之
流程為準。
(三)本縣新生分發作業必須裁量事項,由本縣新生分發作業委員會審議之。
六、下列學生新生分發時不受學區限制:
(一)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
之身心障礙學生、資賦優異學生(不含提早入管道)。
(二)藝術才能班之學生。
(三)國民中學設置體育班及甄選體育專長之學生。
(四)經本府核定之受保護個案。
(五)學校教職員子女隨父母就讀者。
(六)依法令規定安置之學生。
七、經本縣鑑輔會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其兄弟姊妹得申請至同一學校就
讀,受理學校應准其入學。
八、滿額學校新生分發條件及序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第六點及第七點之入學條件學生為優先排序(包含就讀普通班
之身心障礙學生扣抵數)。
(二)未符合前項入學條件之學生,依學生與其父母、直系血親尊親屬或
監護人設籍時間且有居住事實先後順序分發入學,如有二人以上設
籍時間相同,影響分發班級數時,以抽籤決定,並由滿額學校依學
生及其父母、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之意願分發至鄰近未滿額學
校就讀。期限內未表明意願者,由本縣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作業委
員會逕行分發。
前項滿額學校應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由學校校長擔任召集人、
相關處室主任組長、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五人至九人組成。
第一項居住事實由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查認定,並由學生家長檢附
下列各款證明文件之一:
(ㄧ)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
(二)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
(三)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四)其他經學校查證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設籍在同一門牌號碼之新生於分發滿額學校時,以一人為限。
倘同一戶籍有二戶以上申請或其他特殊個案者,由學校學生入學審查
委員會審查,並函報本府備查。
九、本縣籍學生赴大陸或國外就學後,返臺擬 繼續銜接就讀本縣國民中學之
新生,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依法經驗證之學歷證明文件 ,逕向戶籍所
在地之學區國民中學申請入學。
十、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學生,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護照及居留證等)、經驗
證之學歷證明文件,逕向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小學申請就讀。
前項學歷證明文件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免予檢附。
十一、分發作業完成後,滿額學校應主動協調後續申請者轉至鄰近未滿額學校
就讀。
前項轉介之學生應由原滿額學校出具證明書,當事人無須再遷戶籍,不
受原學區劃分之限制,未滿額之學校不得拒絕。
十二、未滿額之學校,該學年度應受理一年級新生轉入。
十三、新生報到日期,由本府統一訂定,或由各校依決議辦理。
十四、本縣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學校,於委辦契約期間內招生
對象應優先招收原所屬學區內學生。但分發作業完成後,仍有缺額
者,不在此限。
前項新生分發原則及序位準用第四點及第八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