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山坡地水土保持書件審查及核發證照收費標準
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山坡地水土保持書件審查及核發水土
保持相關證照,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下列書件,應依附表規定繳納費
用:

一、水土保持計畫含變更設計
二、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含變更設計
三、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
四、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五、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如作為農業整坡需要,申請前項第二款文件者,免繳納費用。

第三條
申請人應於本府通知期限內繳納費用;經再次通知後仍未繳納者,駁回其
申請。

申請案件遭駁回者,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經駁回後重新申請者,應再
次繳納。

第四條
申請補發許可證或證明書者,應敘明補發之理由,並依附表
繳納費用後核發。

第五條
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應悉數解繳縣庫。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溯自
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