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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辦理輔導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汽車駕駛考照訓練費補助執行要點
民國 94 年 01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就業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為協助本縣身心障礙者增加就業機會和能力,達到直接嘉惠的
    目的及減輕身心障礙者的負擔,以安定其生活。


三、補助標準:補助其參加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費用百分之八十,惟最高補
    助新台幣八、○○○元整,普通駕駛執照轉職業駕駛執照者,最高補
    助新台幣三、二○○元整。


四、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本項補助:
 (一) 設籍並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且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 (殘障) 
      手冊者。
 (二) 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者。
 (三) 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自力更生及參加國家
      就業考試考前輔導補習費等相關補助者。


五、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申請書制式表格得向本府社會局
    索取) :
    1.申請書、切結書一式二份。
    2.身心障礙 (殘障) 手冊影本一式二份。
    3.戶籍謄本一式二份 (以戶政單位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
    4.報名繳費單正本。
    5.上課出缺席記錄證明一式二份。
    6.職業駕駛執照考取影本一式二份 (正本查驗後退還) 。


六、申請方式:於訓練課程結束並考試完畢後,直接將上述申請文件資料
    備齊,送本府社會局辦理。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九、本要點經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委員會同意並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