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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補助身心
障礙者取得職業汽車駕駛執照訓練費用,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就
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就業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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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標準:
(一)參加職業汽車駕駛訓練,並取得執照,補助百分之八十費 用
。但最高補助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二)參加普通駕駛執照轉職業駕駛執照訓練,並取得執照,補 助
全部費用。但最高以新臺幣三千二百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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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設籍並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且報名參加課程當時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證明)。
(二)未曾取得中央或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自力更生及
參加公職考試補習費用等相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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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於訓練課程結束並取得執照後,填具申請書(如附件)
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一)切結書。
(二)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三)報名繳費單正本。
(四)職業駕駛執照影本(正本查驗後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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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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