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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客家事務發展,協調整合縣內資源,增進客家族群之權益,特設置宜蘭縣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配合推動客家傳統文化、語言、建築保存與發展。
(二)推動客家母語教育。
(三)配合社區活動,推廣客家節慶等民俗、藝文活動。
(四)結合地方觀光產業,發展客家文化。
(五)客家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推展。
(六)推動客家事務相關資料之調查、蒐集、分析、出版及傳播事項。
(七)落實推動其他有關客家事務。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民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本府文化局局長。
(三)宜蘭縣客家團體代表或對客家事務熱心之社會人士四至六人。
(四)專家學者二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客家及多元族群事務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置幹事一人,由本府民政處派員兼任,負責辦理本會行政業務。



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聘任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六、本會下設行政企劃組、教育組及文化組,並各置組長一人,分別由本府民政處處長、教育處處長及文化局局長兼任,職掌如次:
(一)教育組:推動客家母語教育。
(二)文化組:客家文化之推展。
(三)行政企劃組:策劃推動客家事務及行政工作。
外聘委員得自行擇一組別,或由召集人協調分派之。



七、本會各組長如認為有必要或各該組委員之請求時,得召開會議,並由組長擔任主席。



八、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