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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績優家長會及班級家長會獎勵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各國民中小學家長會及班級家長
    會組織,結合社會資源,共謀學校之充實與發展,特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家長會及班級家長會。

三、獎勵事蹟標準:
(一)組織健全,正常推展會務,著有績效者。
(二)協助學校發展,充實學校設備,貢獻心力,不遺餘力者。
(三)積極參與教學活動,對學校及社會教育之推展具有效建樹者。
(四)促進親師合作有具體績效者。
 

四、績優家長會選拔方式:
(一)本府組成審查委員會,對於參加選拔之家長會績優事蹟進行審查,擇
    優予以獎勵。
(二)國中分十二班以下及十三班以上二組,國小分十八班以下及十九班以
    上二組。
(三)評分達七十分以上者,由本府頒發績優家長會獎狀乙幀。
(四)各組於績優家長會中選出特優及優等獎,並依宜蘭縣政府所屬學校校
    長教師及所屬人員獎懲裁量基準敘獎,獎勵名額如下:
  1.國中:特優一名、優等一名。
  2.國小:特優一名、優等二名。
(五)參加選拔之家長會,國中組部分超過八所、國小組部分超過十二所,
    依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獎懲案件處理補充規定依比例增加優等
    名額,但增加名額國中組不得超過四名、國小組不得超過六名。

五、績優班級家長會選拔方式準用第四點規定辦理。

六、推薦日期及準備文件:
各校家長會及班級家長會於每年八月五日前(遇例假日順延一日)備妥審
查資料送達本府教育處,審查表及相關文件格式由本府定之。

七、績優家長會獎勵方式:
(一)經審查通過之最優家長會,由本府頒贈匾額或等值藝術品,優等家長
    會頒贈獎牌或等值藝術品。
(二)配合每年家長會及校長聯誼會公開表揚,以昭隆重,受獎勵單位除由
    家長代表受獎外,並邀請全體家長委員觀禮。
(三)受獎勵之家長會,該校校長及家長會幹事分別予以獎勵,最優者嘉獎
    二次,優等者嘉獎一次。

八、績優班級家長會獎勵方式:
(一)獲獎之績優班級家長會由本府頒贈獎金:特優二萬元、優等一萬元。
(二)由本府於公開場合中表揚。
(三)獲獎之班級家長會,該班級導師予以獎勵,特優者嘉獎二次,優等者
    嘉獎一次,校長之獎勵則列入平時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