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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各國民中小學家長會
及班級家長會組織,結合社會資源,共謀學校之充實與發
展,特訂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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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縣各國民中小及其所屬學校家長會、
班級家長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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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事蹟標準:
(一)組織健全,正常推展會務,著有績效者。
(二)協助學校發展,充實學校設備,貢獻心力,不遺餘力
者。
(三)積極參與教學活動,對學校及社會教育之推展具有效
建樹者。
(四)促進親師合作有具體績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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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績優家長會選拔方式:
(一)本府組成審查小組,對於參加選拔之家長會績優事蹟
進行審查,擇優予以獎勵。
(二)前款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本府教育處處長或副處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
本府教育處教育資源管理科科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督
學一人、縣級家長團體代表二人、校長代表一人、教
師組織代表一人及專家學者二人遴聘(派)之;任一性
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國中分十二班以下及十三班以上二組,國小分十八班
以下及十九班以上二組。
(四)評分達七十分以上者,由本府頒發績優家長會獎狀乙
幀。
(五)各組於績優家長會中選出特優一名及優等二名。參加
選拔之家長會少於該組獎勵名額時,得減少獎勵名額
。
(六)參加選拔之家長會,國中組部分超過八所、國小組部
分超過十二所,依比例增加優等名額。但增加名額國
中組不得超過四名、國小組不得超過六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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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績優班級家長會選拔方式準用第四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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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薦日期及準備文件:
各校家長會及班級家長會於每年八月五日前(遇例假日順
延一日)備妥審查資料送達本府教育處,審查表及相關文
件格式由本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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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績優家長會獎勵方式:
(一)經審查通過之最優家長會,由本府頒贈匾額或等值藝
術品,優等家長會頒贈獎牌或等值藝術品。
(二)配合每年家長會及校長聯誼會公開表揚,以昭隆重,
受獎勵單位除由家長代表受獎外,並邀請全體家長委
員觀禮。
(三)受獎勵之家長會,該校校長及家長會幹事分別予以獎
勵,最優者嘉獎二次,優等者嘉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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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績優班級家長會獎勵方式:
(一)獲獎之績優班級家長會由本府頒贈獎金:特優二萬元
、優等一萬元。
(二)由本府於公開場合中表揚。
(三)獲獎之班級家長會,該班級導師予以獎勵,特優者嘉
獎二次,優等者嘉獎一次,校長之獎勵則列入平時考
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