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使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得有依據,特依教育部令頒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任教於本府所屬國民小學普通班之教師(含代理教師)。但附設幼兒園、外聘、各類特教班教師不適用本要點。


三、班級數採計依據本府每學年度核定班級數:國民小學班級數之計算基準含集中式特教班,不含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附設幼兒園。特教班教師之授課節數依相關規定處理。


四、協助行政工作之教師每校每週減課總節數如附表一。


五、本要點所稱之主任,係指教師兼任各處室之主任;所稱之組長,係指由科任教師兼任之組長;所稱之導師,係指有擔任級務工作之教師;所稱之科任,係指未擔任級務、組長及主任工作之教師。



六、組長應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但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行政需要由導師兼任之;若組長由導師兼任者,其授課時數為導師節數減授四節。



七、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者,依宜蘭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之規定減授課。


八、各校應成立課務編配小組,編配各教師實際授課節數。其成員應包括各處室主任、主管業務組長、各學年導師代表、科任教師代表及教師會代表,由校長兼任召集人,其組織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九、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並協助處遇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其授課時數,規定如下:
(一) 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以不超過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
(二) 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以二節為原則(教育部專案減課經費不在此限)。
主任及組長不得兼任輔導教師,如有特殊需求者,另行專案報府核備(國小六班以下之學校)。


十、本縣國民小學所屬教師之授課節數依其職務之不同,應符合授課節數標準,始得支領兼課或代課鐘點費。
教師因兼辦行政及縣府核定專案計畫所減授後之節數,視為其應授課節數,因身分改變或課程連續之不可分割,凡超過應授課節數之授課時數,均得支領兼(代)課鐘點費。
承辦專案教師減授所留之課務,若無課程連續不可分割之性質,以不兼課為原則,學校應對外甄選教師,公告甄選仍無法聘任者,方得由原校教師兼任, 以符計畫減課意旨。
教師因兼職減授或其他專案得減授節數者,其減授後之實際授課節數每週不得少於二節,超過其應授基本節數部分,應支給鐘點費。


十一、任教藝術才能班之教師授課節數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所提之核准設班計畫辦理。
任教體育班之教師授課節數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所提之核准設班計畫辦理。


十二、校長得依學校需求在校內選擇適當領域、科目及時間進行教學,惟不得支領鐘點費。


十三、各校為發展學校特色,得外聘專長教師或大專校院教師授課,其每節鐘點費以兩百六十元為原則。但得酌情提高至六百五十元,超過二百六十元部分由學校自籌。


十四、宜蘭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應授課基本節數如附表二。


十五、本要點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規定,自一百零五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