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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物資銀行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整合社會資源,藉由公私
    部門物資的募集、儲存,設置物資銀行(以下簡稱本銀行),
    將各類物資存放管控及確實登錄發放數量,提供關懷物資,避
    免資源浪費,充分發揮社會資源效益,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

二、本銀行之物資係由民眾、廠商、民間團體捐助及社會救助金專
    戶之指定捐款所購置,並非二手物資之捐贈。

三、本銀行物資儲存應以食品類或用品類為主,其分類項目如下:
    (一)食品類:如米、麵、麥片、泡麵、乾糧、奶粉、罐頭等。
    (二)用品類:如嬰幼兒尿布、毛毯、棉被等民生物品相關物資
        。

四、本銀行各項物資採先進先出、分類儲存,並以電腦資訊化管理
    ,有效掌控物資保存期限及出入。

五、本銀行發放對象為遭逢急難變故、高風險或弱勢家庭,有迫切
    緊急物資救濟需求者。

六、物資發放原則:
    (一)以短期性救助為原則:每戶補助以三個月為限,每個月補
        助一次,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單位工作人員評
        估,認有救助之需求者,得延長救助三個月。
    (二)領取期間應自申請核准日起一年內領取完畢。
    (三)案主有隱匿或提供不實資訊,經單位工作人員查證屬實,
        得視實際情況停止補助。
    (四)接受物資救助之對象,救助期滿如仍有需求者,需自期滿
        一年後,始得再次提出申請。

七、物資申請方式如下:
    (一)符合第五點發放對象者,可持戶口名簿及清寒證明向戶籍
        所在地或指定之物資關懷據點提出申請(以戶長為申請人)
        ,經單位社工員或工作人員評估後,發給物資領取卡並發
        放物資。
    (二)政府部門、本縣社會福利機構及醫療院所從事社會福利工
        作人員轉介有迫切緊急物資救濟需求者,須填寫需求轉介
        表(如附件一)後向物資關懷據點領取物資。
    (三)本府社會處社工員所轉介有迫切緊急物資救濟需求者,須
        填寫申請單(如附件二),經審核通過後,由社工員或受扶
        助者至指定地點領取發放物資。
    (四)除家戶有實際困難(無法外出),可由轉介單位工作人員
        訪視並進行配送外,應由受扶助者至指定地點領取。

八、遇情況迫切之個案,單位工作人員或社工員無法立即完成評估
    者,本府或物資關懷據點應發放一次性緊急物資包予以救助。

九、為避免物資過期而造成浪費,本銀行收受大量物資或即期物資
    時,可轉贈本縣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縣內之長青食堂。

十、本銀行之物資包裝有毀損、過期或瑕疵,應直接銷毀並記錄,
    不得再為轉贈。

十一、本銀行物資募集與物資發放標準作業流程(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