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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幼兒入園辦法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應
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入園。
前項所稱不利條件之幼兒,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低收入戶幼兒、中低
    收入戶幼兒、身心障礙幼兒、原住民幼兒、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中度
    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等六類。
二、設籍本縣且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滿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但原住民族幼兒不在此限。
第三條
幼兒園應組成招生委員會,並於招生前宣導優先入園資格及應備之證明文件。
第四條
除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優先接受教保
服務外,其餘不利條件幼兒,依班級收托年齡編班;登記人數超額時,以抽
籤方式決定入園順序。
幼兒園應於辦理公開抽籤前公布優先入園幼兒名冊,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
法相關規定。
第五條
幼兒園招生作業及入園順序,由本府另定之。
第六條
幼兒園實際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人數占全園實際招收幼兒人數比例超過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確有人力支援需求時,報請本府申請專業輔導人力。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