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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幼兒入園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20051512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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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以下併稱幼
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之幼兒入園。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
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依幼兒教
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但書所定順序為之。
前項所稱需要協助之幼兒,指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低收入戶子女
    、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二、設籍本縣且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滿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
    之幼兒。但原住民幼兒,不受設籍本縣之限制。
第三條
幼兒園應組成招生委員會,並於招生前宣導優先入園資格及應備之
證明文件。
第四條
除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優先
接受教保服務外,其餘需要協助幼兒,依班級收托年齡編班;登記
人數超額時,以抽籤方式決定入園順序。
幼兒園應於辦理公開抽籤前,公布優先入園幼兒名冊,並應符合個
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第五條
幼兒園招生作業及入園順序,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定之
第六條
幼兒園實際招收需要協助之幼兒人數占全園實際招收幼兒人數比率
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確有人力支援需求時,得向本府申請專業
輔導人力。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