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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入園辦法
民國 102 年 03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入園。
前項所稱不利條件之幼兒,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設籍本縣且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滿二足歲以上至學齡前之幼兒。
第3條
各公立幼兒園應組成招生委員會,並於招生前宣導優先入園資格,幼兒
家長或監護人應填具申請表(附件一)並檢附證明文件(附件二),於
幼兒園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
第4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優先入園之幼兒,依年齡編班;登記
人數競額並超額時,以抽籤方式決定入園順序。
各幼兒園應於辦理公開抽籤前公布優先入園幼兒名冊。
第5條
幼兒園招生作業及入園順序,由本府另定之。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